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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添加日期:2017-7-20 14:21:03 访问次数:5529次
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公共环境品质,提高公众生活质量,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九章六十六条,从规划管理、责任区管理、环境卫生、容貌与秩序、设施建设、考核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明确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各级政府职能   《条例》对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职责作了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或者单位开展和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同时制定所辖区域的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编制环境综合治理手册。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并负责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编制的相关办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条例》规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具体划分与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铁路、公路、机场、车站、港口、渡口、码头、地铁及其设施,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文化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和停车场等场所,由经营单位、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等。   《条例》同时明确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履行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配备、完善和维护相关设施;保证责任区环境卫生、容貌与秩序等达到有关标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其他工作等职责。   影响城乡环境行为将受罚   《条例》对影响城乡环境的多种行为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   《条例》规定,早市、夜市、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不得违规占道。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条例》明确,违反规定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围挡、侵占、损毁园林绿地的;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城市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或者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拒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同时规定,拒绝、阻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